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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

时间:2024-10-11 浏览量: 作者:

江西省赣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捐赠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赣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对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西省赣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江西省赣南师范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遵循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得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赠与。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基金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必须是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资产。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四条基金会接受的限定性和非限定性捐赠资金和物资,全部进入基金会账户,按照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第五条  对捐赠收入来源严格把关,坚决拒绝一切存在意识形态问题的捐赠收入来源。加强对公开募捐项目及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开展公益慈善项目的审核和管理,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感性。捐赠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附带任何政治、宗教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第六条  物资捐赠包括:生产企业的自产物品、流通企业购买的商品、旧物资设备、固定资产、图书、艺术品和文化用品等物资。

第七条  捐赠人应与基金会就捐赠物资的种类、质量、数量、价值和用途等内容签订物资捐赠协议,约定用途和使用方向。如需改变用途,应征得捐赠人同意并且用于公益事业。

第八条基金会在接受捐赠物资时应进行验收,并经捐赠方、受益方、基金会或由基金会委托的执行方有关人员清点核实无误后再办理验收手续,填写物资验收证明。

第九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后,应向捐赠方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并确认验收后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物资捐赠,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捐赠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其自产物资,以出厂价为入账依据(参考当地物价部门核定产品单价或近期销售同类产品发票、合同复印件)。

(二)购买的物资以购买价为入账依据(提供购物发票)。

(三)进口物资以海关报价为入账依据(提供报关单)。

(四)价值较高的旧设备、物资以评估价为入账依据(提供评估报告)。

(五)旧固定资产根据捐赠方提供采购时的金额,按照税务相关规定以计提折旧后的剩余价值计价。

(六)文物、字画、工艺品以拍卖成交价为入账依据。

(七)捐赠方不能提供有关捐赠物资计价凭据或提供的凭据及其他能够确认捐赠物资价值的证明,与当下捐赠物资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捐赠价值;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1.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2.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应当聘请符合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估价,并出具价值评估报告。

(八)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不计入捐赠收入,不予开具捐赠票据。可在备查簿中登记,进行表外公示并颁发捐赠证书。

第十一条  接受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医疗器械等物资,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产品质量认证证明或者产品合格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确保物品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实用价值。

第三章  资金和物资使用

第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包括且不仅包括以下方面:

(一)支持学校建设,改善教学、科研设施,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二)设立各类奖助基金,奖励优秀学生、优秀教师及杰出校友,资助困难学生,帮扶困难教师及校友,支持学生团体活动;

(三)资助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活动及著作(刊物)出版、成果发表,资助组织和参加国际学术合作和国际学术会议;

(四)资助人才引进,邀请或聘任知名学者来校讲学及任教,资助教师出国深造,开展教育、培训、咨询等;

(五)资助有利于学校发展的其他项目;

(六)按照捐赠者的意愿所资助的项目;

(七)与国内其他公募和非公募基金会开展合作,共同为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三条 基金会接受的限定性资金和物资捐赠,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用途范围,全部、足额使用。

第十四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须向社会公开,内容包括:资金金额、物资价值、捐赠方名称、物资品种、用途、受益方等。

第十五条 捐赠方有权向接受捐赠方或受益方查询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方的查询,接受捐赠方或受益方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答复。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基金会要适时对捐赠资金和物资的落实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

第十七条  切实加强对所开展公益项目宣传的管理,严把意识形态责任关。

第十八条在检查监督捐赠资金和物资使用的过程中,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拖延支付或弄虚作假等问题时,基金会要立即会同有关方面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在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和使用方面,基金会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检查、监督,同时接受捐赠方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