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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印章管理办法

时间:2024-10-11 浏览量: 作者:

江西省赣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省赣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下称“基金会”)印章管理工作,规范基金会印章使用,确保基金会印章的安全,维护基金会的利益,根据《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和《江西省赣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基金会公章、法人代表名章、财务专用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是基金会印章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印章的刻制、启用和废止,负责基金会印章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和保管

第四条 在基金会筹备成立过程中,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已按照相关条例由专人负责刻制完毕,并在基金会正式成立后办理了备案手续。日后如因业务发展需要再刻制其他印章时,应由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由秘书长确认并经理事长批准,方可刻制。印章刻制申请须严格控制,由秘书处统一负责,刻制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五条 基金会印章的启用或废止均由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印章刻就后,由基金会秘书处发文启用,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由基金会对外发布相关公告。当基金会名称变更或机构撤销时,印章即行停用。停用印章要发文通知有关单位。

第六条 基金会印章指定专人保管,所有印章在移交相关保管人之前都必须进行登记备案。基金会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章由基金会秘书处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基金会出纳保管。印章不得擅自转交他人代管、使用和带出。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基金会印章的使用需严格按照以下规定的范围,不得超出范围使用各类印章。

(一)基金会公章适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出具的各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决议、说明、声明、函、协议介绍信、捐赠证书等;

(二)基金会财务专用章适用于基金会财务专门业务的各类票据及文件;

(三)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签名章适用于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财务票据、统计报表等;

第八条  印章使用建立用章登记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或不经主管领导签发的文件,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用印。

 使用印章时,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盖、不多盖。有上下联的文本、表单盖印时,须在落款处和上下联中缝间一并加盖印章。禁止在空白凭证或空白介绍信上盖印,如遇特殊情况,需报理事长或秘书长报备,批准后方可盖印,须编号登记,存档备查。

第十条 印章保管人不得随意委托他人代为盖章,不得将印章交由他人带走使用,不得在空白纸上、空白格式文本上盖印让他人带走使用,原则上不得将印章带出保管人员办公室,特殊情况需外出使用印章的,应经秘书处领导批准后,由印章保管人亲自携带并用印。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一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报告。

第十二条 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或伪制印章,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报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