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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时间:2024-10-11 浏览量: 作者:

江西省赣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江西省赣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基金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江西省赣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保护基金会公共财产的安全、完整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基金会各项基金的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管理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为基金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对基金会的重大决策提供财务分析依据促进基金会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范围:

(一)接受捐赠的现金和实物、基金会的各项合法收入;

(二)财务收支计划和预算;

(三)基金使用和运作;

(四)受委托代管的基金或资产;

(五)基金会的财产、物资、资料等资产;

(六)暂收暂付等往来款项;

(七)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

(八)财务分析,财务报告;

(九)财会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基金会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会,基金会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报告,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制度,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工作。

第六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

第七条  基金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会计核算

第八条  基金会会计核算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采用借贷记账法,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条  基金会获得的各类收入应当及时足额地纳入账户核算,不得长期挂账,不得“坐收坐支”,更不得形成“账外资金”和“小金库”。

第十一条  资助项目和日常经费开支由受益单位、基金会秘书处根据预算方案提出申请,按以下审批权限审批执行。

(一)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支出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由理事长审批;

5万元以上的支出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报理事长审批,并提交理事会审

第十二条  基金会财务报销流程参照赣南师范大学相关规定和制度执行,特殊情况可由基金会秘书处重新制定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  基金会接收捐赠,必须与捐赠人签订《江西省赣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受捐赠协议书》,明确捐赠的具体方式及约定使用用途。

十四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确保公益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要求执行。不符合公益性质的赠与或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十五  基金会应当严格区分交换交易收入与捐赠收入。通过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使用或转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等交换交易取得的收入,应当计入商品销售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等,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对于协议或合同中载明知识产权归捐赠人或除学校外第三方的研究合同,不应确认为捐赠合同,收入不得确认为捐赠收入。

十六  基金会可以筹资设立支持学校二级单位发展的基金,但不得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赠款,不得以接受捐赠的名义乱收费。

第十七条 非定向捐赠款的资助项目需经理事会批准后,交基金会备案,作为本年度资金收支的依据。

十八  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守税收优惠。

十九  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二十  基金会要加强资产管理,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定期盘点制度,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二十  基金会资产保值增值应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投资责任体系和追踪问责机制,明确投资止损原则,通过有效的过程管理控制投资风险。

第二十  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捐赠人对于其捐赠资金投资有限制性意见的,基金会不能违背捐赠人意愿开展投资活动。基金会应保持资金的流动性,投资活动不得影响公益支出的实现。

  金会投资决策与执行应当分离。建立规范的投资决策议事规则,投资计划必须经过理事会决策同意方可执行。

二十四  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二十五  基金会的资金不得投向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担保。

二十六  基金会投资收益必须全部足额纳入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

二十七  基金会财产必须用于符合本基金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教育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十八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二十九条  定向及非定向捐赠款均由基金会委派专人监督其使用情况,以保证严格执行该捐赠款使用协议,如发现违反捐款使用协议的情况,基金会将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将违规情况处理结果告知捐赠方。

三十  本基金会的财产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外汇收支管理

三十一   基金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开立外币账户,办外汇业务,并设置外汇账套进行辅助核算。基金会发生外币业务后,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

三十二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

 暂收暂付款的管理

三十三  财务人员应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收回或结清应收和暂付款项。

三十四  需预支现金或领用支票的,预支人应填写“借款单”,按学校财务规定办理。业务结束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提供经办人、验收(或证明)人签字的合法票据,根据资金使用审批权限,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七  捐赠票据与证书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取得的各项捐赠收入均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三十六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三十七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时,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统一领购和管理,其他单位不得私自购买票据。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财务人员使用和管理捐赠票据应遵守国家和基金会的规定,不得转借、转让,也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开。

 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的管理

四十  基金会财务收支凭证,包括收据及票证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购买,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和印制。

四十一  必须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对各种会计凭证和档案资料应妥善保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财务报告

四十二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四十三  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告,定期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向捐赠人报告基金使用情况。

 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四  基金会接受税务部门的税务监督,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赣南师范大学财务和审计等部门及基金会监事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四十五  基金会秘书处对捐赠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如捐赠基金使用过程中出现违反捐赠协议或基金会相关规定的情况,基金会秘书处有权停止捐赠资金的支付并报告捐赠人。

四十六  基金会有权对转入学校的捐赠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根据协议,定期向捐赠人报告捐赠款的使用情况。

十一  附则

四十七   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四十八  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四十九  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